误卸、溢卸、超期未报闭货品、保持货品的处置
对超期未报闭入口货品海闭怎样处置?
答:入口货品的收货人应该自物流运输器具报告进境之日起104日外向海闭报告。
入口货品的收货人凌驾上述划定刻日向海闭报告的,由海闭依照《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征收入口货品滞报金举措》的划定,征收滞报金;凌驾3个月未向海闭报告的,其入口货品由海闭提取依法变卖处置。
入口货品的收货人自物流运输器具报告进境之日起3个月后、海闭决断依法变卖处置前请求退运大概入口超期未报入口货品的,应该经海闭考核赞成,并依照相关划定向海闭报告。报告入口的,应依照《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征收入口货品滞报金举措》的划定,交纳滞报金(滞报时代的核算,自物流运输器具报告进境之日起至货品报告入口之日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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